*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通知
(鄂政发[2002]6号 2002年1月6日)
解决农村饮水困难是缺水地区特别是缺水山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省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2002年至2004年)基本解决农村200万人饮水困难问题。为了确保全省农村饮水解困任务的顺利完成,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清形势,坚定如期完成农村饮水解困任务的决心
我省山区丘陵面积大,农村饮水困难人口多,主要分布在鄂西北十堰市、鄂西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及宜昌市、襄樊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等山区丘陵地带。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解决群众饮水困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拦蓄地表水,开采地下水,改良劣质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卫生条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我省历史遗留的农村饮水困难人口基数大,到1999年底,还有200余万人存在饮水困难问题。解决农村饮水困难问题,是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解放生产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人,促进脱贫致富,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符合缺水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同志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集中领导、集中精力、克难攻坚,以苦干实干、连续作战的精神,把这项事关农村特别是缺水地区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抓紧、抓实,确保用三年时间圆满完成任务。
二、明确标准,坚持工程建设的原则
(一)认真把握农村饮水困工程的标准。当前,农村人口解困对象是严重缺水地区的饮水特困人口。农村人口饮水困难标准是:居民点到长年取水点的单程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