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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湖北省“十五”时期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五)城镇消防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总人口的85%,乡村消防科普教育工作普遍开展。
  (六)建设符合规范、标准和发展需要的消防站、省消防总队要按照公安部关于特勤大队的要求,完善功能,提高素质;地级市设立特勤消防站;沿江大中城市建立若干水上灭火救援消防队;县和县级市普遍建立普通消防站,消防站设立特勤班;小城镇也要根据规模和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小型消防站。
  (七)消防装备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功能全面。省辖市和经济发达县(市)配备举高车;总队和特大城市建立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地级市逐步建成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综合训练基地。
  (八)消防部队思想政治建设坚强有力,广大官兵特别是干部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营区建设“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后勤保障设施齐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责任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各级政府和计划、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建立稳固、平衡、足额、通畅的财政供应渠道,以满足消防事业发展需要,促进消防事业健康发展。
  (二)狠抓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杜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2002年底,所有城市和建制镇都要按照《消防法》、《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编制、修订完成城镇消防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新城区要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一步到位,不欠新账;老城区“欠账” 问题要在2002年底以前全部还清;县级以下城镇的市政消火栓也要逐步达到消防规划规定的标准。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功能分区,对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的易燃易爆场所有计划地进行整治;加快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改造,开辟消防通道,改善老城区消防安全环境。
  要加强特勤装备和特勤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在2005年底前,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以适应当地城市灭火救援、抢险救灾的实战需要,使消防部队向多功能方向拓展,具备城市综合防灾抗灾作战手段,逐步与世界消防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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