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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第八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用能单位合理用能状况;
  (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三)对节能产品的耗能指标进行抽查、验证;
  (四)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评价;
  (五)对国家已公布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和产品,监督用能单位进行更新改造。
  第九条 节能监测机构依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规划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测时,应当提前向被监测单位发出《节能监测通知书》,告知实施监测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被监测单位接到《节能监测通知书》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测《节能监测通知书》要求检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二)主动向节能监测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并按照节能监测机构的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在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用能产品能耗指标检测时,被检测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样品及试验条件;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监测。
  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在节能监测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被监测单位提出《节能监测报告》,同时将《节能监测报告》抄报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测报告》,向监测不合格单位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测单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整改完成后,应当提请节能监测机构进行复测。
  第十三条 被监测单位对节能监测机构作出的监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节能监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节能监测机构或上级节能监测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受理的节能监测机构进行复核;省节能监测中心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以 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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