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做好
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02]1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积极有序地开展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的发展。但是,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也有少数地方存在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迫命令,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对此,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认真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传达贯彻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
中共中央中发[2001]18号文件,对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户承包土地(指耕地、果园、鱼塘,下同)使用权的流转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贯彻落实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作为当前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点工作来抓,原原本本地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村党支部、村委会。要结合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基层干部走村入户宣讲政策,使广大农民了解和掌握政策,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乡村干部通过学习、宣讲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增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确保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切实规范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以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为基本前提,必须遵循浙委办[2001]53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规范有序地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条件,不能下指标,不能强制推行。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是否流转,采用什么形式流转,转包费或租赁费怎样确定,都必须由流转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对有流转意向,但一时找不到对象的农产,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帮助牵线搭桥,做好服务工作,一般不再直接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后进行议租或发包。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产的承包土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借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农业用途,不准将农产的承包土地收回抵顶欠款。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不得把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作为增加乡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手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转包费或租赁费等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重点是办好农业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