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资源
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2002]14号 2002年3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炭工业改革脱困、结构调整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对煤炭行业采取了关井压产、安全生产整顿治理等宏观调控措施,取缔了一大批非法生产、布局不合理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煤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明显好转。2001年,全省煤炭行业实现了整体扭亏,煤炭销售价格出现了恢复性增长的良好势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我省煤炭开发战略北移和东部部分省份煤炭资源的逐渐枯竭,近一两年来,许多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煤炭生产企业纷纷前来我省洽谈合作开发或独资开发煤炭资源。但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越权擅自审批煤炭建设项目,随意划拨煤炭资源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煤炭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为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确保我省煤炭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认识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一次性能源,煤炭工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9号令)和《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的重要意义。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要在全社会、全体公民中牢固树立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做到依法探矿、依法采矿,坚决取缔非法探矿、采矿行为。要牢固树立“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煤炭资源”的意识,避免出现掠夺性开发、贻误子孙后代的严重后果。
二、依法编制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