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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
  下列果树种子苗木视为假种子苗木:
  (一)以非果树种子苗木冒充果树种子苗木或者以此品种果树种子苗木冒充他品种果树种子苗木的;
  (二)果树种子苗木树种、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三)未经脱毒处理的接穗冒充脱毒接穗的。
  下列果树种子苗木为劣质种子苗木:
  (一)质量低于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苗木使用的;
  (四)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从疫区购进果树种子苗木。
  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果树种子苗木。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果树种子苗木生产地从事病虫害接种实验。
  第二十三条 果树种子苗木使用者因种子苗本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苗木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买种子苗木价款、相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苗木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果树种子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种子苗木价值3万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以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苗木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以5倍以上8借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种子苗木价值3万元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在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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