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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保证果树品种和苗木质量纯正优良,促进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种子苗木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果树种子苗木是指用于苹果、梨、猕猴桃、枣、葡萄、桃、李、杏、柑橘、樱桃、柿子、石榴、枇杷等果树生产的砧木种子、苗木、接穗、插条及其他繁殖材料。
  核桃、板栗、干枣等干果果树种子苗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销售果树种子苗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鼓励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优良种子苗木;鼓励与国外进行种质资源交换或果树新品种引进。
  第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陕西省果树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果树品种的审定工作。对其他果树品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主要果树是指苹果、梨、猕猴桃树。
  第六条 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申请领取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苗生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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