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
(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两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培训工作统一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按下列规定具体办理申领手续:
(一)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直属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本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国务院部委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将执法证件和持证人员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备案应报计算机软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超越权限和区域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执法区域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如有遗失,领证件机关应公开声明作废,并按申领程序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