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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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