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93]财综字第73号)和《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启用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海域使用项目,在《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上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