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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建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职业危害仍比较严重,职业病发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严重影响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同时也给企业、事业单位带来沉重的负担。我市历来十分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1996年初,我市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防治职业病的地方性法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仍然是不容忽视的严峻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和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推动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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