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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修订)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的代表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力。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乡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二百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可以讨论决定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至第七项涉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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