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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修订)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2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3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本村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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