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审定。对政府雇员人选进行考核或招聘后,由省人事厅根据考核或招聘的结果,提出雇用政府雇员的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办理手续。按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雇用政府雇员的意见,由省人事厅代政府办理雇用手续,发给《政府雇员证书》,核定佣金标准。省政府授权雇员服务部门作为甲方,代表政府与雇员本人签订《雇用合同书》。
第七条 雇用政府雇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政府与本人签订雇用合同,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雇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有些临时性工作,也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第八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员所服务的工作部门负责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雇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政府对雇员可以续雇或解雇。续雇或解雇,均由其所服务的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九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努力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第十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原则上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原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原单位不同意继续保留其职工身份的,其人事档案可由省人事厅委托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一条 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佣金制。佣金标准分为14档(见附件)。一般雇员执行1—4档标准;高级雇员执行5—9档标准;资深高级雇员执行10—14档标准。每位雇员的具体佣金标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雇员本人的能力和所承担的任务以及佣金标准表进行商议,并以合同形式确定。
第十二条 依据《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雇员受雇期间,由省政府负责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除此之外,政府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雇员佣金和社会保险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省财政厅根据省人事厅提供的政府雇员人数和费用标准,按月发放雇员佣金,并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