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8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1]214号)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对本系统作相应的部署,做好专项整治的有关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门负责乡村经济实用型的加油站(点)的设计施工标准规范的制订,已建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检查,清理违章建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油机税控功能装置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省国税局要会同省质监局、省经贸委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及时协调解决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和改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完成税控装置的安装和初始化工作。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以及拒绝税控初始化的加油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国税局统一报送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四、管住油源,杜绝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海关、边防、工商等缉私部门要继续密切注视沿海地区成品油小额走私的动向,对存在成品油走私、贩私行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及时通知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由省经贸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处罚。省经贸委要结合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工作,对经营非法、违规成品油,或向无经营资格的加油站供油的批发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炼油厂成品油及非标油品出厂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土炼油厂。各地要认真按照省经贸委、交通厅、工商局、福建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2]132号)精神,切实加强加油船的管理。
  五、做好管理基础工作,采取措施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加油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实行加油站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措施。省经贸委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协调、指导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在闽企业加快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的工作进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