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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2]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新建加油站建设规划编制进度。省经贸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指导、协调、审定各设区市的新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已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福州、莆田、泉州、三明、南平市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传[2002]20号通知补充完善,未完成规划编制的漳州、宁德、龙岩三市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上述八市的规划及补充规划应在4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省经贸委。厦门市的规划直接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报省经贸委备查。
  二、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行为。要在2001年下半年对1999年以来新建加油站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补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文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并责令其变卖油品,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石化集团、石油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纳入其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由县(市、区)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经贸委补办审批手续,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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