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面源污染治理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猪养殖业废水治理工程。严格规范养殖场建设,禁止在养殖业禁建区内新建养殖场,全面完成规模化养殖污染废水的治理。禁建区外新建养殖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由省计委、农业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同时,省农业厅应会同省计委。环保局,组织开展农村散养户养殖污染现状调查,督促和指导完成流域30%以上农村散养户养殖污染治理。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完成同安区、龙海市、长泰县、芗城区、漳平市生态农业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及15个生态农业示范点建设。龙岩市还应建设龙岩市(东肖)无公害蔬菜科技示范基地,并完成200公顷建设任务。由省农业厅、计委予以指导和支持。
3.省农业厅应牵头组织开展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现状调查,提出治理意见,并组织进行试点。省科技厅应组织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课题研究。
4.省工商局、经贸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继续督促和指导厦门、漳州、龙岩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和推广无磷洗涤用品。
(三)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严格执行《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将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去年基础上再削减2%,确保各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标准。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全面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
3.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工程,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重点实施龙岩造纸实业公司新闻纸废水回收工程、漳平化肥厂清洁工艺改造工程、龙岩绿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工程。由省经贸委、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4.漳州市应组织并完成平和县医院搬迁后医疗废水治理,做到达标排放。由省卫生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完成治理面积6710公顷,其中厦门市530公顷、漳州市5380公顷、龙岩市800公顷。重点完成花山溪平和片、花山溪南靖片、北溪华安片。北溪新安溪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由省水利厅、林业厅予以指导和支持。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态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生态林建设。完成生态公益林保护14.06万公顷,其中漳州市13.59万公顷、龙岩市0.47万公顷;封山育林1刀1万公顷,其中厦门市0.1万公顷、漳州市0.8l万公顷、龙岩市0.1万公顷;竹业开发二期工程0.56万公顷,其中漳州市0.2万公顷、龙岩市0.36万公顷。厦门市还应制定管理措施,加强红树林与湿地保护。由省林业厅予以督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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