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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宁波市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部门依法对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审查。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标准农田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奖励。
  经土地整理并考核验收合格的标准农田,每亩由市里奖励30元(含省奖励经费),其中3元由县(市)、区统一用于奖励在标准农田建设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
  经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并验收合格的标准农田,按照每亩3元的奖励标准,由县(市)、区统一用于奖励在标准农田建设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由立项部门取消其立项资格,收回已拨补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进行施工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委托工程质量监理的,按照《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而未实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截留、挤占或挪用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标准农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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