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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宁波市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标准农田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标准农田竣工验收实行自下而上验收,先由项目建设单位自验,县(市)初验,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或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市级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复验合格,则应收回已拨补的资金,并取消下期立项资格。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项目,如有新增耕地的,在市级验收合格后,需由省国土资源厅复合认定。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在市级验收合格后,需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重点抽查验收。
  第十五条 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其新形成的资产应当明确产权,属国家所有的,要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监督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移交后,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经费。验收合格后的农田水利设施,可以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确定所有者和经营者,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要利用计算机对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和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建成后的标准农田应标注在电子地图上。
  第十八条 对建成的标准农田应依法进行保护,不得擅自征用和转作他用,确需征用标准农田搞非农建设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标准农田建设补偿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多渠道筹集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各级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按比例到位。对于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到位的,不予拨补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的特点和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资金要逐步推行县级财政报帐制。
  第二十二条 标准农田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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