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农业、水利、林业等标准农田建设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有水源保证,有防洪设施和基本的骨干排灌工程;
(二)项目选址必须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三)连片开发整理的面积,农业综合开发不少于500亩,土地整理不少于200亩;
(四)项目区乡镇政府和农民对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高,有较强的资金配套和筹集能力。
第九条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程序:
土地整理项目由投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政府填写《宁波市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呈报表》,并签署立项意见后,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经实地踏勘、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经市国土资源局核查后批准立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认可。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由建设单位(一般为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立项建议,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论证;经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核后,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交项目建议书和评估论证意见;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评估通过后,着手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年度计划,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核批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合同估价或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投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县级标准农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工程招投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国土资源和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严把质量关。对于专业技术性强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全面履行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