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综合开发办
关于宁波市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宁波市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改善农田基础设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农田建设,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对土地资源进行有计划开发和整理,并使之成为具有较强排灌能力的稳产高产基本农田的活动。主要包括两类项目:
(一)土地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立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投入资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资金。
(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批立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标准农田建设活动,均需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为主,并与农业科技的示范推广和农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将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标准农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同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工商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标准农田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到项目区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