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陈良宇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 (《居住证》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