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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七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

          辽宁省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农机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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