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际和财力及时调整。规范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省级财政要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重点扶持疫情严重和贫困地区的防治工作,社会各界对结核病防治的捐赠,政府各部门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支持结核病控制项目的立项,通过各渠道安排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基建投资。
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的宣传纳入整体宣传计划,积极主动地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有关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教育部门要将防治结核病的有关知识编入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司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羁押场所的特殊人群,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人中符合救济条件的困难户,给予生活救济。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有关专业学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预防与控制结核病工作中的作用。
(三)进一步明确专业防治机构的职责,加强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明确职责与分工,切实做好结核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对本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肺结核疑难病例的诊治、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实验室质量控制、流行病学监测、开展实施性研究以及督导、评价。
地级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对所属县市(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专业人员培训、健康教育、质量控制、病人归口管理的检查、监督以及辖区内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治疗、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工作是:肺结核病人的诊断、登记和报告,确定治疗方案、组织和分发药品、落实化疗管理、分析总结治疗效果;开展健康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和指导;对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级卫生院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主要是对村医的培训、督导和访视病人、疫情报告及转送可疑肺结核病人。
村级(社区)医生负责发现、转送可疑肺结核病人,以及对肺结核病人进行督导治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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