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备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不同方式进行。收购储备土地权属要明确,来源必须合法。下列土地应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一)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应被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腾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第一次转让的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旧城区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征用和批准收购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的土地。
(八)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九)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十)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
土地收购储备具体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委托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一)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地块进行权属核查、测算收购费用、编制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并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购申请;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收购请示;
(三)同级人民政府对收购申请研究批准;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政府要求下达收购任务;
(五)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支付补偿费用或收购定金,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六)原土地使用权者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向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四、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
收购土地入库后,短期不能出让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时,地上建筑物要进行房地产变更登记。所获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及出让的准备工作。储备土地的出让由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