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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27号 2002年4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政发[2001]47号)精神和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认真总结经验,使我省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不断完善。

          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发[2001]15号、陕政发[2001]47号),现就我省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征用后储存、进行前期开发,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控制供地总量,垄断一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措施,是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途径,是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治本之策。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尽快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分期分批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并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__储备__前期开发__出让”的运行机制。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政府的职责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有关政策,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审查、监控计划执行和资金运行,协调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关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任务是:实施土地收购计划,筹措、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进行储备土地拆迁、场地平整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土地储备是政府行为,应组成由政府主要领导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依法行政规范运作。
  二、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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