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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意见的通知

  4.建立劳务输出统计调度制度。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状况以及劳务输出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统计,彻底掌握全省各地城乡劳动力资源数量、流向、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等情况,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已实现劳务输出人员和有劳务输出要求的人员档案和台帐,实行档案化、台帐式以及微机化管理。省里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劳务输出统计报表,对劳务输出情况实行月调度、季统计。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按要求于每季度末下一个月的10日前向省里报送劳务输出情况。其中,外派劳务情况由外经贸部门负责统计,境外就业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国内劳务输出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最后统一报送省劳动保障厅汇总。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劳务输出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每年年初省里将根据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情况,确定全省劳务输出总量,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实行半年督查初评,年末检查总评。对完成目标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消极、措施不力、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劳务输出提供可靠保证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务输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并具体负责境外就业和国内劳务输出组织管理工作及具体办理有关证卡手续;外经贸部门负责外派劳务组织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境外就业的有关证件;外事部门负责为境外劳务输出人员提供签证等服务事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劳务输出必要的工作和业务经费;民政部门负责劳务输出人员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救济事宜;教育部门负责落实进入我省城镇务工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子女入学、入托的有关政策;计划和经贸部门负责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企业改革与劳务输出的关系;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的有关政策;地税部门负责落实促进劳务输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宣传部门负责劳务输出的宣传工作;各级妇联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女劳动力开展劳务输出,充分发挥妇女再就业机构在劳务输出中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劳务输出的组织动员和劳务输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经常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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