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比较多的煤炭、森工、军工、冶金等行业,也要成立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本行业的下岗职工走出去到省内外和境外实现再就业。
(二)鼓励和扶持劳务输出的有关政策
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参加劳务输出的,停发其基本生活费,但其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仍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继续缴纳,直至协议期满为止。
2.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参加劳务输出的,经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原企业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如本人同意,可与原企业签订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先由本人交到原企业,然后由原企业代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3.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劳务输出的,在劳务输出期间档案可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其保管。如本人同意,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先由本人交到保管其档案的就业服务机构,然后由就业服务机构代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4.参加劳务输出的在中心下岗职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停发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后,可按原补助标准视旅途远近一次性发放1-3个月生活补助费,以解决劳务输出人员就业前生活困难问题。具体补助标准各地自定。
5.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
6.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超过1年以上的,其土地承包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流转,转包他人的,税费可由新的承包人承担。
7.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超过1年以上的,以年度计算,其应承担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经本人同意,可以以资代劳。
8.到我省除长春、吉林两市外的其他城市和小城镇务工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凡是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可凭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吉林省农村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长春、吉林两市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吉林省农村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必须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9.到我省城镇务工1年以上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其子女可在务工地就近入学、入托,入学、入托费用与城镇本学区外学生同等对待。
10.对劳务输出人员,有关部门要免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证、照、卡只收取工本费。
11.凡是劳务输出人员在外务工满1年以上回我省创办企业的,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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