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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三、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
  (七)健全城市管理法规体系。根据城市经济社会与城市管理工作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城市规划、城市客运、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和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补充规定,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八)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浙江省政府关于在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按照“一职多能,综合执法”的模式,不断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设立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挂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牌子;各区设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挂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大队牌子,下设若干中队,派驻街道。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
  采取先易后难与分阶段实施的方式,逐步把市容环境、城市规划、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部门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四、完善与事权调整相适应的财权制度
  (九)调整城市管理经费核定办法。由于事权的调整,要按照科学的定额标准和实际人员、设施、设备和养护作业的工作量来核定管理经费,调整原财政基数。以后每年按实际情况的增减,相应增减财政基数。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城管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在核定、协商后另行确定。
  (十)规范城市管理经费的拨付制度。管理执法人员的经费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核拨到各自直属的管理部门。设施、设备和养护经费中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区财政核拨给区级管理职能机构,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和市财政核定数额核拨给各区城市管理职能部门。镇海、北仑两区仍按现行体制运行。
  五、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
  (十一)实行政事、政企、事企、政社分开。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等管理职能全部划归相应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操作性的行业管理业务,考核检查服务和技术管理服务职能。
  与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所有政府机构必须与所属的企业脱钩,所有经营性的国有资产都归属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政府部门只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所有事业和企业行为合一的、管理和养护合一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事企分开,少量人员分流到事业服务机构,其余的与原管理机构分离,组建独立的多元投资主体的养护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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