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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1]13号)文件规定同志自愿选择滞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享受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经厂务会议研究,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岗职工)
  二、协议期限
  本人应领取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__元,按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折算,滞留时间为_____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负责对乙方进行登记和日常管理。
  2、按自治区统一规定,为乙方发放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费待遇不变。
  3、按自治区统一规定为乙方按期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4、组织乙方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
  5、帮助乙方实现再就业。
  (二)乙方:
  1、按自治区规定享受滞留中心期间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费待遇不变。
  2、按自治区规定标准享受甲方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3、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乙方无论何种原因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自行终止。
  3、乙方在协议期间违法被迫究刑事责任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五、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保障部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附表4: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选择滞留


             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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