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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滞留期限届满,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凡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滞留中心期满证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为了鼓励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对已选择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在滞留期限届满以前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可在扣除其滞留中心期间已经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含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将剩余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

附:1、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选择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表


    2、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选择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批表
    3、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
    4、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申请表
    5、滞留中心人员情况汇总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表1:     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选择


            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表


┌───────────────────────────────────────────┐
│               自愿选择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报告           │
│                                           │
│_______________再就业服务中心:                            │
│  ______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为期三年的管理协议期限届满。 │
│现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再就业困难。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
│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精神,本人自愿选择滞│
│留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按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
│                                           │
│  特此报告请予审批                                 │
│                                           │
│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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