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协议期满的
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新党办[2001]13号)和自治区就业领导小组新就字[2001]5号文件精神,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滞留中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期满,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因此,滞留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另计发经济补偿金。但对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连续计算投保年限。
二、滞留中心的条件。凡进中心前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和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以及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10年以上的人员,在协议期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滞留中心的程序。由选择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本人在协议期满的当月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选择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表》和《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式样附后),经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报行业再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再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四、滞留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标准。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在滞留中心期间,按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但在滞留中心期间,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外,其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予调整。滞留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来源渠道不变。
五、滞留中心的期限。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滞留中心的期限依据其协议期满时本人应领取的经济补偿金金额确定,即以下岗职工本人在协议期满时应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总额除以其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费(包括基本生活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月标准,所得出的月份数即是其滞留中心期限数(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