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析排查阶段。2002年3月底前,各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治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地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深入实际,调查分析,做到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底数清、情况明,并确定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整治方案。
(三)整治阶段。利用半年的时间、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进行治理。对无采矿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有采矿许可证,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已责令关闭又私自生产的矿井(采场),要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合法生产并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要督促其加强管理,按规程作业,实行正规化开采;对新办矿点,要严格执行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并从严审批.这次集中整治工作必须做到责任人明确、管理目标明确,完成时间明确,务求取得实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2年10月份开始,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巩固整治工作的成果,防止反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我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自治区成立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附后),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县政府都要强化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建立责任制,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整治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整治工作必须依照《
矿山安全法》、《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查处;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隐瞒不报、谎报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依法追究地市,县、乡(镇)政府领导和行政审批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