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煤矿山
安全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2]15号 2002年2月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实施意见
(2001年11月16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抓好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以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
矿产资源法》、《
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办法,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整治力度,力争通过半年的集中整治,实现矿山的合法、有序、安全生产。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中、小矿山,特别是那些非法生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山;对矿山尾矿库、炸药库、化学危险品库、采石场、选矿厂等重点安全生产场所及设施进行重点整治。要做好防垮坝、防爆破、防污染(中毒)、防透水、防冒顶(片帮、坍塌)等安全生产工作。要完善通风系统,改善作业环境。通过整治,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抗御各种事故的能力。
三、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
矿山安全法》、《
矿产资源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议的精神,以及整治工作的意义,目的、重点、基本要求和相关的政策措施,为集中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