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旅游法制建设。结合我区旅游市场情况,借鉴国内外旅游管理的成功经验,尽快完善全区旅游法规。抓紧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及已颁布的各项等级标准的实施和评定,完善旅游行业接待服务标准。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全区旅游经营规范化。
6.加强旅游队伍建设。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旅游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旅游学校,扩大宁夏旅游中专学校办学规模,各大专院校在现有旅游专业的基础上,注意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层次。加强旅游在职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任职资格培训,完善旅游人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制度,注意培养一支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过硬的旅游队伍。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7.大力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自治区计委、经贸委、科委、旅游、园林、文物、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推动旅游商品的设计、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大力开发能够充分体现我区民族特点和本地景区特色的旅游商品。重视在各旅游景点和宾馆、机场、车站等游客出入的场所建立规范的旅游购物商店,逐步形成健全的旅游商品销售网络。
8.大力推进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在全区开展创建“优秀旅游城市”和“旅游强县”活动。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使全区旅游行业“两个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9.加强旅游安全、卫生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旅游安全意识。公安、交通、民航、铁路、工商、卫生、环保、林业、技术监督、旅游等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工作,建立良好的旅游环境,确保在宁旅游安全。
三、加快我区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一是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从2002年起,自治区计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旅游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益设施建设、旅游资源保护项目建设,并保证逐年增加。各市县(区)政府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本地区旅游开发项目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二是增加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宣传的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要把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经费和支持旅游发展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在现在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各市县(区)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和旅游商品的开发。三是各地、市、县要按照“商旅同价、平等竞争”的原则,对宾馆、饭店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价格。四是要积极实施对涉外旅游企业实行创汇、结汇的奖励办法。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五是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民间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旅游产业的开发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