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章行政
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豫政[2002]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发布的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备案审查的范围
(一)郑州市政府、洛阳市政府发布的规章;
(二)各省辖市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三)省政府各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二、备案工作的要求
(一)郑州市、洛阳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分别由郑州市、洛阳市政府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政府备案。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按《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自2002年4月1日起制定的行政决定、命令,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政府备案。
(三)报送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规章正式文本1式25份以及起草说明1式10份、行政决定或命令正式文本及说明。报送备案的规章、行政决定、命令,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四)报送规章、行政决定、命令备案的具体工作,由省辖市政府、省政府部门的法制办(局、处)负责。
(五)报送备案的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迳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审查监督
(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行政决定与命令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超越权限;
2.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3.是否相互冲突;
4.是否适当;
5.是否违背法定程序等。
(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严格按照《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履行规章、行政决定与命令的审查监督职责。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限期纠正;有重大问题的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决定。对相互冲突的规章、命令和决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决定。对符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经备案登记的,应当按月公布目录。编辑出版政府规章、行政决定或命令的汇编范围,应当以公布的政府规章、行政决定、命令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