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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失效]

  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把环境保护专家参与决策作为完善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做到先咨询后决策。
  监督和过错追究制度。凡涉及环境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都要主动接受法律、舆论和群众监督。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决策者的责任。
  四、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解决我省结构型污染问题
  各地要把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解决我省环境问题的根本性措施来抓。严格禁止新上耗能高、耗水量大和排污量大的项目,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技改项目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鼓励和支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的高科技型企业和高附加值的项目。继续加强对现有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治理,所有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加速淘汰落后的、污染严重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省计委、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我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生态农业,控制农业和农村污染。积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推广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模式,建设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
  五、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十五”期间,全省环保投入占同期GDP的比例要达到1.3%。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环境保护事业经费和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的正常支出科目,逐年提高,确保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治理。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项目。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债等资金,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走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抓住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时机,积极引进国外资金用于我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六、强化环境法治,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对因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进行不当行政干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严厉查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下级环保部门查处不力的,由上级环保部门直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处分规定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制定并组织实施。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坚决打击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犯罪分子。对涉嫌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犯罪的案件,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环保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设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环境保护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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