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
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2]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议精神,促进我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确保全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顺利完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九五”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工业污染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部分区域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目前我省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工业污染和城市环境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在加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电磁辐射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这不仅对我省未来的发展和后代人的生存构成潜在威胁,而且制约了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损害了当代人的现实利益,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十五”期间,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环境所承受的压力将继续增大,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加入世贸组织后,也亟需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新挑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的丰富内涵,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把保护环境放到与发展生产力同等重要的位置,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进一步增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开创我省环保工作的新局面。
二、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十五”期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着力控制和治理工业点源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到2005年,全省总体环境污染状况要有所减轻,重点区域、重点城市、重点流域的环境质量要有所改善,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要得到初步遏制。
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05年,全省COD、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等6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要比2000年减少10%,二氧化硫控制区内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比2000年减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