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妥善处理好农民拖欠税费及乡村债务等遗留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拖欠的税费,税费改革期间不得清收,由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处理办法。对乡村债务,要慎重处理,区别对待。乡镇政府由于修路、建校、兴办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不能转嫁给农民。对于那些与农民生产有直接关系、农民从中受益、由农民直接承借的债务,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平原打井项目等,还应该由农民承担,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落到实处。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搞好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综合效应的充分发挥。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方法步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为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审批方案、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根据本《方案》,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深入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原则、内容,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这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对参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干部进行培训,准确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确保改革方案落到实处。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摸清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各省辖市要认真审核各县(市、区)实施方案,并编制本市的汇总方案,于4月10日前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起草相关配套措施,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各地执行。
第三阶段:审批方案。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上报的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于4月底前下发到各市、县。各县(市、区)要相应做好对所属各乡镇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于5月底以前将农业税任务落实到纳税人。6月份以后集中力量抓农业税征收入库,同时做好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