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村组干部交叉任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按照规定核定村组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核定村级办公费开支标准,制定村级订阅报刊支出限额,村级不准支出招待费。
(三)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投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人数比例或教职工与班级比例,并据此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格按编制配备教职工,清退不合格人员和代课教师,对超编人员进行转岗分流。按合理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对农村中小学进行布局调整。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统一发放,建立工资专户,确保编制内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切实安排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建设等资金。
(四)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合理调整县、乡财政体制,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入,首先用于乡镇编制内供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和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等必不可少的支出。各县(市)因政策因素而减少的财力,上级财政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财力缺口、对农业税的依赖程度、农村人口、农村中小学人数等相关因素测算,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教师工资,专户发放;同时要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提高乡镇财政运行质量。
(五)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按照税收征管法规,依率征税、依法减免,方便广大纳税人。认真执行农业税社会贫困减免和灾歉减免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要教育广大农民增强纳税意识,强化税收征管,确保税收足额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不履行纳税义务,不缴、少缴或抗缴农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征收机关应当依法追缴。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任务将大大加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征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征管体系,做到农业税任务“通知到户、征收到户、结算到户”。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机关是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乡镇政府要支持、督促征收机关依法做好农业税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和税款收缴工作。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农业税税款收缴手续;但是,税款核定、纳税期限确定、减免税决定、税票管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和执行权力必须由征收机关行使。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不能代行农业税执法权。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一套适应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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