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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原则上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相对集中的县(市、区),需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征收农业特产税,但不得再征收农业税。同时保留烟叶等品种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和村委会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不含国有农场、监狱劳教农场、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寺庙)。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乡管村用,由乡镇经济管理部门对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
  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农业税、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按统一的农业税政策执行,任务落实到户、通知到户,结算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业税及附加原则上征收代金,按亩以货币计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征收代金或征收实物及夏秋两季的征收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部门要优先接收农业税实物,及时结算价款,不得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要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各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凡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要一律取消。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成本费用从轻收费。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强行以资代劳。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要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二)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给人员。各级政府要做好现有乡(镇)、村撤并和财政负担人员的清理工作,根据豫文[2001]174号和豫办 [2001]37号文件的规定,合理核定乡镇编制数额,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交叉任职,全省乡镇党政机构行政编制精简不低于27%。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人员编制小乡30名,大乡35名。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要求上下业务对口,不得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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