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农村分配关系,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改革后全省农民负担要有明显减轻。改革后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乡村两级组织正常运转。在保证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法。采取以农业税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统筹安排,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乡镇政府要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要合理调整农村教育布局,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二、主要内容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现行的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取消屠宰税。随同屠宰税征收的其他收费也一律停止征收。
(三)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取消,逐步取消的具体时限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逐步取消的,在过渡期内对“两工”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数量,2002年不超过15个,2003年不超过10个,2004年全部取消。保留的“两工”主要用于完善在建工程,不得再上新的项目。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两工”必须以劳为主,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收取钱物。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本人自愿可以资代劳。今后,省、市各部门安排的项目,一般不得要求县、乡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