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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人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商品房预售人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购人转让预购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发票上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五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终止的,当事人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认为需要评估的,应当由具有相应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或者翻建、改建、扩建房地产,不得改变房地产的用途。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转让或出租。
  第十七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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