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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克强
                        2002年3月23日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按照《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的商品房、已购商品房以及首次上市交易之后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和抵押。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与房产交易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土地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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