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保税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福州保税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中的“用人民币”的规定。
二、第二十条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修改为“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
五、第二十五条中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修改为“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二款修改为“保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第三款修改为“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删去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