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从劳动者进用人单位之日起始,终止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终止时间为协商之日起一周年。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第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签,但应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交给受托人,复印件交给劳动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除约定正常的教育与培训内容外,还可就劳动者脱产或由用人单位出资的培训、学习等内容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内容。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原用人单位应向该劳动者支付保密补偿费,保密补偿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领取保密补偿费,但未履行保密义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竞业限制期间,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费。补偿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年补偿费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一年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军转干部、复员军人和退伍士兵与用人单位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规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者递交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劳动合同终止日往后顺延二个月;如劳动者同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对劳动者补偿的依据,其中合同期限在二年以内的,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超过二年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