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或一次性(含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按本规定分别申请办理《合格证明》。
第八条 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办理《合格证明》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对申请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规模、条件等作详尽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质量检测证明书及使用权证明;
(三)所使用器材或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检验情况及证明;
(四)从业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管理人员情况;
(五)开办经费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活动方案或教学计划;
(七)经营活动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八)主管、承办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及相关证明;
(九)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设立体育俱乐部或者其他体育经营机构的,除报送本条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组织章程。(体育经纪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须按拟定的举办时间提前10天申请办理《合格证明》。申办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组织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和参加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表演人员名单及主办、协办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三)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或体育表演的文件;
(四)治安、消防、交管等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五)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六)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的,除报送本规定第八条或第九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详细的可行性说明书,到省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一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的投资人和开办人,按本规定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要求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合格证明》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者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手续,按本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