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组织和单位,在实施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等有关材料报送省体育行政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培训。教学内容和要求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使用全省统一编号。
第六条 为了便于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管理工作,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合格证明》的审批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分级管理工作授权如下:
(一)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全国性、全省性、跨省、市、州(地区)和涉外体育经营活动;
2.省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驻甘单位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3.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4.凡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名称冠以“国际、全国、中国、中华、全省、甘肃、陇”等字样的体育大奖赛、名人赛、邀请赛、擂台赛、对抗赛、精英赛、表演赛、巡回赛、冠杯赛等体育项目经营性活动。
(二)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本地、州、市和外地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地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公民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2.地、州、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3.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4.凡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名称冠以“本地、州、市”等字样的体育大奖赛、名人赛、邀请赛、擂台赛、对抗赛、精英赛、表演赛、巡回赛、冠杯赛等体育项目经营性活动。
(三)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本县(市、区)和外地县(市、区)直属单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含所属单位)在本县(市、区)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2.个人在本县(市、区)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3.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4.凡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名称冠以“本县、市、区”等字样的体育大奖赛、名人赛、邀请赛、擂台赛、对抗赛、精英赛、表演赛、巡回赛、冠杯赛等体育项目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分为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和一次性(含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