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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2002]135号)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八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八区)内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城八区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交通、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主城八区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通过主城八区路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路桥通行费。
  本办法所称路桥,是指主城八区范围内嘉陵江上的牛角沱大桥、石门大桥、黄花园大桥、渝澳大桥,长江上的石板坡大桥、李家沱大桥、鹅公岩大桥,黄花园至石板坡隧道以及各桥隧的引道、立交,主城八区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外的收费公路以及本办法实施后在主城八区范围内新建的道路和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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