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偿受理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登记。
(三)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或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组织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有机食品基地的环境质量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四)具体负责或协助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委托,调查有机食品基地有关环境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对外合作。
(七)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情况。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基地可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并填报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登记表。
(一)基地所在地及其周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土壤、水、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周界外1公里内无排放重金属和其他环境优先污染物的污染源、无县级以上公路穿越基地。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
(三)具有有机食品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的监测、检验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或委托了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五)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及农业科技园等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建设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经认证取得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划定地域范围,标注地理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及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对于已列入政府规划、或已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或已经认证发布公告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保护性措施:
禁止在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及其周界外1公里范围内批准建设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并实施监督;
禁止在周界外1公里范围内使用三倍体或基因工程技术建立种植、养殖和加工基地;
禁止在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
禁止在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及其周界外1公里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